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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yGoNews廖賢龍/台北報導】內政部已積極進行修法研議,針對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」將有重要修定,目前房仲業對修法前曾完成農地仲介並要興建農舍者,尚未完全告知可能修法方向,日後是否會引發交易糾紛令主管機關相當關切。

這次修法修法重點為:
1.第三條第四項: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,視為已有自用農舍…撤銷執照者與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 者,不在此限。

2.第四條 :五年內曾取得農舍建造執照者,不得再申請。

3.第七條第三項:農舍,採分期與建方式辦理者,申請人除原申請人外, 均須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資格,且農舍面積應超過四十五平方公尺,農舍面積為與建農舍建築物面積(即建蔽率及道路等設施不得超過10%)。

4.第七條第六項:農舍興建後須指定建築線。

5.第七條第八項:(即農舍移轉後申請增建,須符和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。)



以上  是內政部2月29日的開會討論項目


第三條第一項內文
一、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。
二、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,須在同一直轄市、縣 (市) 內,
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。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者,不
在此限。
三、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。但參加集
村興建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,不在此限。
四、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。
五、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,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,並
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。


結果:

如果屬分階段興建農舍者 欲申請增建的話  申請人須為原申請人或土地面積 大於0.25公頃以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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